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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交通安全理应禁止在交通信号设施设立广告

发布时间:2017-10-12人气:53
为了交通安全理应禁止在交通信号设施设立广告  ,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:交通信号设施、交通标志牌、电子警察设施、交通诱导屏、交通视频监控设施、交通执勤岗设施、道路隔离栏、人行天桥护栏、高架轨道隔声窗(隔声墙)、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(隔声墙),国家机关、文化教育场所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,危房或可能危及建(构)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。

    另外,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,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,广告牌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,涉及建筑物风格、结构、立面色彩改变的,不得影响原建筑物、构筑物容貌,不得占压道路红线,与高压线、低压线和通信线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电力、通信等相关规范要求。

    此外,不得利用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,商业街人行道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,其他人行道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。人行道地面立杆式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2.5米,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(空地)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。不能设置广告牌的10个地方

    ●跨越道路设置的(高速公路、公路、铁路、轻轨、人行天桥等);

    ●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;

    ●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;

    ●三十层以上及三层以下建筑物顶部;

    ●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;

    ●利用亭、棚、栏等公共设施顶部的

    ●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;

    ●利用交通、通信、邮政、消防、电力、环卫设施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的;

    ●墙体敞口的排烟孔洞等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;

    ●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,损害市容、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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